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《婚姻法》增设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。
来源:互联网摘选同时对如何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冲突进行探讨,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提出若干立法建议。
来源:互联网摘选相异之处主要为结婚形式、结婚年龄、近亲禁婚之范围、医学上不当结婚之疾病、无效婚姻、可撤销婚姻等均有不同之规范、不同之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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